1.扬州玛丽妇科医院的医院专家

2.黑龙江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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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颈息肉是慢性宫颈炎表现的一种,在已婚妇女中比较多见。来源于宫颈粘膜的息肉,表面有一层柱状上皮覆盖有丰富的微血管,因而颜色鲜红、柔软脆弱。轻轻触动就会出血,以至于经常发生感染而形成溃疡另有一种来自宫颈阴道部分的息肉,表面由复层鳞形上皮所覆盖,由于间质内主要为纤维结缔组织所以颜色浅红,质较韧,基底较宽病位表浅。

息肉形成的原因可能与炎症内分泌紊乱特别是雌激素水平过高有关。比如长期炎症会容易导致宫颈息肉。 

1、一般认为是慢性炎症的长期刺激引起,长期的炎症刺激,促使宫颈粘膜过度增生,加上子宫有排除异物的倾向,使增生的粘膜逐渐自基底部向宫颈外口突出而形成息肉。 

2、通常由分娩、流产、产褥期感染、手术操作或机械刺激、损伤子宫颈,病原体侵入而引起感染而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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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和病理有了才能确定治疗。鳞癌属于恶性较高的,又是中低分化,估计肯定要化疗和放疗了。

能否治好取决于各方面,分化,分期,癌的类型,个人体质,饮食调理,心情等多方面的因素。

现代医学在手术把肉眼能看到的病灶切除后,就无法判断病人是否会复发,是否能治愈了,所以保守起见,有高风险因素的都放化疗治疗。

总体来说癌的治愈率或者叫五年存活率越来越高了,西医治疗,中医调理的效果更好。

从我看到的一点统计数据来说,我发现中国的癌症五年存活率更高,我觉得2个原因,1是中医帮助恢复(要好的有责任心的中医大夫),2是中国统计数据的遗漏,能够按期复查的多是家境略好的,很多偏远农村的,有的不手术,有的手术后根本不会有进一步的跟踪资料。但总体来说,就有能力治疗的群体来说,中国的治愈率更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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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梅

妇科主任,主任医师,毕业于牡丹江医学院,曾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院研修学习,从事妇产科专业三十余年,积累了大量的临床经验,主攻子宫内膜炎、子宫颈炎、阴道炎、前庭大腺囊肿、输卵管卵巢炎、功血、痛经、经前期紧张征、闭经、急性输卵管卵巢炎、子宫肌瘤、子宫脱垂、子宫内膜癌、子宫颈息肉、子宫颈癌等疾病。

尤其擅长治疗妇科炎症、生育、不孕症、妇科内分泌病及妇科疑难疾病。对妇科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杂症有较深的造诣,且擅长各种妇科手术和生育手术。发表省级及国家级论文数十余篇。

宗坤美

副主任医师,从事妇产科工作三十余年,擅长妇科整形术,各种外阴炎、阴道炎、急慢性宫颈炎、慢性盆腔炎、异位妊娠、葡萄胎、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功能性子宫出血、闭经、痛经、乳腺小叶增生的中医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孕症等妇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与治疗。曾获市卫生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参加过多次省市及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朱伶芳

主任医师 不孕不育症专家,从事不孕不育科工作三十余年,是扬州苏北医院中医妇科专家,国内为数不多的经国家认证的不孕不育专业心理咨询专家。对输卵管堵塞、子宫内膜炎、子宫内膜异位症、卵巢功能紊乱、继发性不孕以等多种疑难杂症导致的不孕不育有潜心研究,有着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多次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专业论文。

郑秀华

主任医师,毕业于江苏医科大学,从事妇科临床工作30年,对治疗阴道炎、盆腔炎、附件炎、子宫颈炎等妇科疾病及疑难杂症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尤其擅长女性泌尿系疾病的治疗。

施淑仪

副主任医师,原扬州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主任,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四十余年。曾在省内外有关杂志上发表过论文十余篇,对妇产科常见病如功能性出血、月经不调、子宫肌瘤、附件囊肿有独特的治疗手段。特别善常于阴道手术,如处女膜修复、阴道紧缩术以及生育各项手术等。

邵丽娜

主任医师,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科医院妇产科主任,1983年毕业于首都医科大学医疗系,一直从事妇产科临床教学及科研工作。参与多个国家级科研教学攻关项目。曾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担任过继续教育杂志编委。北京医疗鉴定专家组成员。擅长于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的微创手术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及子宫腺肌病的诊治。各类月经不调的诊断治疗,子宫脱垂及阴道壁脱垂的诊治,阴式手术及腔镜手术。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农合相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农发[2015]198号)和哈尔滨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市新农合补偿方案的通知》(哈卫基发[2015]159号)文件的要求,为确保新农合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依兰县辖区内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及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的单位、个人和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

 (一)资金筹集。我县新农合人均筹资预计达到56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150元,预计各级补助标准达到4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34元,省级财政补助138元,县级财政补助38元。严禁将参合农民家庭帐户结余资金转结或变相转为参合农民缴费金额。

 (二)基金分配。依兰县新农合补偿模式为:门诊基金(家庭帐户、门诊统筹和一般诊疗费)+住院统筹基金(包括大病保险保费)+风险基金。基金分配方式为:从人均筹资额中安排80元设立家庭帐户,安排20元设立门诊统筹帐户,用于参合农民患小病门诊治疗补偿,安排10元用于一般诊疗费补偿;从筹资标准中安排20元/年/人,为参合农民购买大病保险;安排430元设立住院统筹基金帐户,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含门诊静点、门诊特殊大病和慢门诊补偿等)治疗补偿。

 三、受益周期

 (一)受益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12月31日前为下年度缴费期限,在缴费期限内不主动缴费或超过缴费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保障待遇。

 (二)参合农民按规定缴纳了参合费,领取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即可从每年1月1日起享受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按标准支付的门诊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

 四、基本医疗补偿标准

 (一)普通门诊

 1.门诊家庭帐户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可从门诊家庭帐户资金中报销,无余额后再享受门诊统筹资金补偿。

 2.门诊统筹补偿

 ⑴补偿比例:门诊统筹补偿无起付线,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

 ⑵补偿封顶线:全年按户设定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计算方式为家庭参合人数×20元,家庭成员门诊统筹补偿额累加达到封顶线后,不再享受当年门诊统筹补偿政策。

 3.门诊家庭账户和统筹资金由参合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可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且不限制报销类别,如检查、化验、门诊手术、门诊观察床等项目。门诊统筹资金不滚存,不可抵顶下一年度个人参合费用。

 (二)乡镇医院门诊

 在乡镇医院门诊静点治疗,无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封顶线800元。

 (三)门诊慢门诊补偿和特殊大病补偿

 门诊慢补偿标准: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65%,封顶线为8000元。参合农民患活动性肺结核病,实行“零”起付线,按9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报销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门诊特殊大病补偿: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65%,治疗门诊医药费报销补偿封顶线为500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肾功能衰竭透析门诊治疗报销比例为70%。(门诊慢病种和门诊特殊大病补偿病种见附件1)

 (四)住院补偿

 1.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为90%。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70%。

 3.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45%。定点医疗机构如未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按25%报销。

 4.年度内个人累计报销最高封顶线为180000元。

 (五)分级诊疗补偿

 在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前提下,对县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总费用最高限价管理,具体补偿规定见《关于新农合县和乡镇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总费用最高限价管理(试行)的通知》(依卫字[2015]174号)。

 (六)优惠待遇

 1.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实施门诊血液、腹膜透析的,在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血液透析患者每次费用在400元以内,腹膜透析每次费用在150元以内,报销比例为100%。其它参照《关于做好新农合终末期肾病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哈卫发[2013]40号)规定执行,封顶线为60000元。

 2.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免费助产服务项目,限定额度为1200元,其中新农合补偿最高限额为900元。性剖宫产住院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实施单病种费用补助为1200元。

 3.卫生计生部门确认的失独家庭成员,及民政、残联部门资助参加新农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困人员,持有效证明,如《扶助证》、《低保证》、《残疾证》等,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5%;对具有两种以上特困人员证明的,只享受一种优惠。

 4.双向转诊补偿对双向转诊下转患者进行康复、恢复性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取消起付线;上转患者不取消起付线。下转患者需严格审核下转证明等相关材料。

 5.中医药补偿在全县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中医药门诊补偿,补偿范围为门诊中药饮片费用及传统中医针灸、、拔火罐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实行“零”起付线,按65%比例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200元。住院使用中药饮片报销比例提高5%。

 6.继续实施22种重大疾病保障政策具体实施参照《关于下发黑龙江省2013年新农合重特大疾病保障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2013]168号)及《关于实施新农合部分重特大疾病门诊管理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15]14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22种重特大疾病病种见附件2)

 7.恶性肿瘤放化疗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为55%,肾功能衰竭透析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均为70%。

 (七)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经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诊证明转至省外就医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外出打工、探亲或者异地长期居住的参合农民,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八)参合农民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县域外及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25%;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10%。

 (九)一般诊疗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将一般诊疗费通过基本药物实施、诊疗人次等绩效考核,以门诊总额付费方式拨付。(具体实施参照《依兰县新农合展一般诊疗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依农合办发[201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有权对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因使用不合理而提出质疑,并有权停止对该药品的报销。

 五、大病保险待遇根据我市《关于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哈卫联发[2015]13号)的统一规定,累计起付线为1.2万元,年度内只扣除一次;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年度封顶线为30万元。

 六、具体补偿规定

 (一)门诊用药补偿参合农民在乡(镇)和村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二)住院用药补偿

 1.参合农村居民住院、慢和五种门诊特殊大病,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按规定的补偿比例予以报销。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内药品,但不是《国家基本药物》中的药品下浮5%。

 2.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外的药品,新农合一律不予报销;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过药品总额的30%,否则不予报销。

 3.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自付药品不能超过10%,一经发现县合管办有权对其处罚。

 (三)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按照省、县物价部门现行政策执行,对价格较高的诊疗,其报销比例可适当下调后计入可补偿范围。

 (四)医用材料补偿纳入补偿范围内的医用耗材,取低价高率、高价低率的差别差率的补偿方式计入可补偿范围后,再按照规定的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补偿。

 医用耗材售价在1000元以内按8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1000-2000元按7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2000-5000元按6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5000元以上按50%比例报销。

 七、补偿方式

 (一)参合患者在县、乡(镇)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慢门诊除外),医药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报(垫付制)。

 (二)参合患者在未实行即时结报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外出打工或探亲异地住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原则上患者出院一个月内要将有关材料报送县新农合办。年底出院的患者,应在下一年度的3月末前办理完报销补偿手续,过期不予报销补偿。

 (三)慢门诊患者医药费用补偿,由就诊医疗机构按月录入和上传医药费用明细,参合患者每半年(6月末和12月末)携带有关材料到县新农合办办理报销手续。

 八、报销手续

 (一)门诊统筹患者。需提交:《合作医疗证》、门诊收据、门诊处方。

 (二)慢门诊患者。需提交:《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信、本细则确定的定点医院提供的慢病诊断书、门诊病志、门诊治疗卡、门诊处方和门诊收据等有效材料。

 (三)住院患者。需提交:《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信、住院结算收据、住院处方或清单、病历复印件、出院证明或诊断书。

 (四)外伤患者医药费用补偿,在上述需提交各种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详细的《外伤原因证明》。村委会公示一周后,如无人举报,须出具由村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会计中至少两位以上签字、加盖名章并留下详细联系电话以备调查,最后加盖村委会公章。

 (五)参合住院患者报销医药费用时,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办理。特殊情况需要其他人员代办时,须提供由参合患者或家属委托证明材料和代办人员原件及复印件。

 (六)实行垫付制。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只需交纳起付线和本次住院预计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部分,剩余医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不允许向患者收取住院押金及其它费用。

 (七)外出打工住院患者。在上述需提交各种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外出打工证明和异地用工单位证明(加盖公章)。

 (八)转诊制度。参合患者在县辖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一证通”制度,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到县辖区外就医的参合患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到县合管办开转诊单,经县合管办审批后,转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报销。如未经转诊到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25%;未经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10%。

 急诊须七天内报县合管办。

 (九)对既参加合作医疗又参加商业保险和其他救助的农民,在进行补偿时,其参加商业保险和其它救助与正常的新农合补偿无关。按本《实施细则》的现行规定予以报销,报销时收据原件有冲突时,可使用带有商业保险公司公章和财务印章的复印件(其它证件需有原件)予以报销,但应尽量使用原件。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以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十)转移接续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61号)的规定“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如果异地转移,原则上本年度继续在户籍所在地参合,年底前持相关证明到转入地,按转入地规定办理相关转移手续”执行。

 九、定点医疗机构

 (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经县卫计局和县新农合办审核确定的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经县卫计局和县新农合办审核达到门诊统筹要求的村卫生所(室)。

(二)慢确诊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1.确诊定点医疗机构:依兰县人民医院、依兰县中医院、依兰县结核病防治所及专科二级以上医院。

 2.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省、市级确诊定点医疗机构均为慢门诊相应专科疾病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和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住院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3依兰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四)因急诊就近就医的医疗机构。

 十、不予计算支付的其他费用

 (一)按《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的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检查、治疗、药品及其他费用。

 (二)住院患者挂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统一、规范的医疗机构医药费报销票据,不能按规定取得相关报销资料的医药费用。

 (四)因对交通事故、有偿服务及应由第三者负责的外伤;因、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因自杀、自残、酗酒、工伤、服毒、集体食物中毒、职业病等原因发生的医药费用。

 (五)就诊或转诊的交通费、急救车费;住院期间病房内除床位费(高间病房床位费按普通床位费计算)以外的其他服务设施费用,以及损坏公物的赔偿费;住院期间的膳食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保险费等人工服务费用;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生活服务费用。

 (六)近视眼矫正。

 (七)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八)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九)各种减肥、增高、增胖、保健等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十)因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一)婚前未做健康检查,导致新生儿患先天性疾病治疗所需费用;非住院分娩的产后疾病及新生儿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不孕症诊治所发生的医药费。

 (十二)临床用血(输血费除外)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

 (一)为了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对依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监会”)成员进行了调整。其职责: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工作;监督、审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监督检查卫生服务供方的服务质量和费用情况;监督参合人员的就医行为;督促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各项规章制度等提出修改意见等。

 (二)县合管办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要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半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情况的本人,并向县合管委和县合监会汇报情况。

 (三)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公开公示制度。各乡镇、村每月将参合人员就诊及补偿等情况进行一次公布,自觉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垫付制,如有未执行单位,一经查证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将本人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2.伪造病历、开虚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的。

 3.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4.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的。

 5.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倒卖的。

 6.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县、乡合管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所损失的资金外,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患者或其家属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的。

 2.故意刁难、克扣患者或其家属,接受患者或其家属吃请、礼金或礼物的。

 3.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为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报销医药费用的。

 4.利用工作之便,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5.对合作医疗工作监督管理不力,违规行为时常发生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对医疗机构取消定点资格;对工作人员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证,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所损失的资金外,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患者或其家属服务态度差,克、拿、卡、要参合患者的。

 2.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为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虚开医药费的。

 3.未使用新农合就诊协议书的。

 十二、其他有关事宜

 (一)本实施细则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在试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权归依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三)本实施细则自1月1日开始实行,12月4日印发的《依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依政发[2014]2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门诊慢和特殊大病补偿病种

 2.22种重特大疾病病种

 3.依兰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附件1:

 门诊慢和特殊大病补偿病种

 一、门诊慢病种为以下23种:重症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恶性肿瘤、肺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重症肝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肾炎、慢性肾衰竭、肝硬化、精神分裂症、癫痫、造血系统疾病、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胰腺炎、肺结核、哮喘。

二、门诊特殊大病补偿病种为以下6种:患脏器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强直性脊柱炎和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

 附件2.

 22种重特大疾病病种

 22种重特大疾病病种名称: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症、终末期肾脏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

 附件3.

 依兰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1.依兰县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结核病防治所、东承骨伤医院、城南骨伤医院、博爱医院、依兰县肛肠医院、依兰农场医院、松花江农场医院、各乡镇卫生院。

 2.依兰县辖区外定点市级医疗机构。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哈尔滨市儿童医院、哈尔滨市传染病院、哈尔滨市胸科医院、哈尔滨市医院、哈尔滨市第五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省总队医院、哈尔滨市骨伤医院、佳木斯市口腔医院、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佳木斯市肿瘤-结核医院、佳木斯市中医院、中国二二四医院、佳木斯市妇婴医院、佳木斯市肛肠医院、佳木斯市东方医院等。

 3.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肿瘤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黑龙江省医院、黑龙江省第二医院、黑龙江省第三医院、黑龙江省第四医院、黑龙江省眼科医院、黑龙江省中医院(省中医研究院)、中国第二一一医院、牡丹江市心血管病医院、省农垦总局医院、省农垦红兴隆分局中心医院、省农垦宝泉岭分局中心医院(疼痛专科)及经省卫计委和市卫计委及市新农合办审核批准新增加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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