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 妇科炎症_公务员体检妇科炎症
1.公务员体检有哪些项目?
2.入职体检项目有哪些,大概需要多少钱呀!
3.公务员考试第一名体检不去,第二名会被递补吗?
4.关于公务员体检前吃药的问题
5.公务员体检血液白细胞高多少是不合格
检举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六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 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 .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 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外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根据人社部5月30日发布的《2015年度人力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公务员716.7万人?[1]。
“公务员”一词,是从日文“公务员(こうむいん)”翻译过来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称“文官”,战后改称为“公务员”;法国直称为“公务员”;联邦德国称为“联邦公务员”或“联邦官员”。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都纷纷仿效英美等国,建立起自己的公务员制度,把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称为“公务员”。
公务员体检有哪些项目?
刑事警察学校招录学生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较为严格,参照公安机关统一的录取标准,符合、达到标准就可以录取。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规定,针对女生而言,体重标准,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纹身者,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功能性子宫出血,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子宫脱垂、乳房肿瘤者,不能录用。\x0d\\x0d\《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x0d\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是根据二0一0年十一月人社部印发〔2010〕82号文件,人力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x0d\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x0d\(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x0d\(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x0d\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x0d\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x0d\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x0d\标准体重计算方法:\x0d\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x0d\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x0d\〔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x0d\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x0d\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x0d\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x0d\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x0d\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x0d\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x0d\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x0d\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x0d\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x0d\\x0d\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x0d\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x0d\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艾滋病及携带者,不能录用。\x0d\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x0d\\x0d\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x0d\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x0d\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x0d\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x0d\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x0d\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x0d\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x0d\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x0d\下列情况可以录用:\x0d\(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x0d\(二)五年前患过甲型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x0d\(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x0d\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x0d\(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x0d\(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x0d\(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x0d\第二十二条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x0d\第二十三条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x0d\第二十四条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x0d\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x0d\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x0d\第二十七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x0d\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x0d\下列情况可以录用:\x0d\(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x0d\(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x0d\第二十九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x0d\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x0d\\x0d\第三十一条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x0d\\x0d\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x0d\第三十三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x0d\第三十四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耳霉菌病,不能录用。\x0d\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x0d\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x0d\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x0d\\x0d\第三十八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与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与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x0d\第三十九条色觉异常,不能录用。\x0d\\x0d\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x0d\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x0d\第四十二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x0d\第四十三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x0d\第四十四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x0d\\x0d\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x0d\\x0d\第四十六条功能性子宫出血,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x0d\\x0d\第四十六条 外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入职体检项目有哪些,大概需要多少钱呀!
公务员体检项目:一、身高 体重 血压
二、内科:1心脏:心界、杂音、心率;2肺;3腹部;4肝;5神经系统;6脾;7其他
三、外科:甲状腺、乳腺、浅表淋巴结、皮肤、脊柱四肢关节、头颅、肛门外、其他
四、眼科:裸眼视力、矫正视力、色觉、其他
五、耳鼻喉科:听力、耳部、鼻部、咽部、其他
六、口腔科:唇腭舌、下颌、腮腺、口腔黏膜、其他
七、妇科:
八、心电图
九、胸透
十、B超
十一、血检
公务员考试第一名体检不去,第二名会被递补吗?
如果是事业单位或公务员入职体检,国家规定了检查项目。一般来说,费用在300元以上,不超过400元。有些工厂对入职体检有自己的规定。他们不遵循国家标准,而是设定自己的项目。所以体检费用从100元到500元不等。具体费用视检验项目而定,大部分不会超过500元。比如二三线城市的体检费用也跟当地的消费水平和物价有关,但不会进出太多。主要体检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血压、眼科、血常规、尿常规、血糖、血脂、乙肝五项、内科、外科、b超、心电图、神经内科、牙科、耳鼻喉科、X线胸片等等。由于单位要求不同,入职考试项目也不同,有些特殊岗位需要额外增加项目。由于有些体检项目需要空腹进行,所以检查前需要保持8 ~ 12小时的空腹状态,尽量避免吸烟、饮酒,以及使用油腻、辛辣、刺激性食物。
作为专项检查,其目的是通过体检确保员工身体状况适合本职业,不会造成集体生活中传染病的流行,也不会因个人生理原因影响他人。入职体检有相对固定的项目和体检标准,选择专业的体检中心可以保证体检质量。
1.验血:检查是否有贫血、炎症、血液病等疾病,需进行血常规检查。红细胞数、白细胞数、血小板数、血红蛋白、中间细胞数、淋巴细胞数、粒细胞数、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平均血小板体积、平均血小板体积、红细胞分布宽度、血细胞比容、血小板分布宽度、血小板血细胞比容淋巴细胞百分比、粒细胞百分比、中间细胞百分比、血液疾病、肝脾疾病和暂时染。
2.肝功能检查:检查肝功能最直接的指标是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总胆红素、间接胆红素等。这些指标可以用来判断员工是否有肝炎、肝肿瘤等问题。
3.心电图检查:心电图是检查心脏最常用的方法,也是入职体检的重要项目。心电图可以反映心率异常,一些心肌疾病也可以通过心电图来诊断。胸部X线检查主要是心、肺、膈疾病。
4.外科检查:外科检查主要是检查皮肤、浅表淋巴结、甲状腺、脊柱、四肢关节、肛门、直肠、前列腺、外等。
5.眼科检查:视力、眼睑、结膜、眼球、色觉、眼底、裂隙灯检查等。通过裂隙灯检查,可以发现身体其他部位病变引起的眼底改变。要了解眼科的情况,首先需要了解眼底情况,确定是否存在色盲、色弱、视力差等问题。另外,我们可以在眼科的裂隙灯检查中发现是否存在糖尿病或高血压。
关于公务员体检前吃药的问题
公务员考试第一名体检不去,视为自动放弃资格,第二名会递补。
根据《?河北省2019年度公务员录用省市县乡四级联考公告》第十条: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笔试、证件审核、面试、体检、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考录。
公务员考试体检项目: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检查。
第二条:血压检查。
第三条 :血液病,单纯性缺铁性贫血检查。
第四条 :结核病检查。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检查。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检查。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检查。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检查。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检查。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检查。
第十一条:癫痫病、、癔病、夜游症等精神类疾病检查。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等炎症检查。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检查。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检查。
第十五条: 慢性骨髓炎检查。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检查。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检查。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淋巴肉芽肿、、,艾滋病检查。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检查。
第二十条: 双耳听力障碍检查。
扩展资料:
公务员体检注意事项:
1、检查前三日开始,饮食宜清淡,勿吃菠菜、猪血、鸭血等食物(以免引起大便隐血阳性)。
2、体检前一天要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保证充足睡眠,以免影响体检结果。
3、前一日晚最好禁食牛奶、豆制品、饮料、糖类等食品。勿饮酒,防止影响检查结果。
4、检查当天要穿轻便服装,不要化妆,不要穿连衣裙、连裤袜,不要穿有金属扣子的内衣裤、不要戴贵重饰品和眼镜。
5、体检当日禁食早餐,在抽血、b超检查后方可进餐。
6、心电图和测量学压时应避免精神紧张,保持心情稳定。
7、慢史者,请携带病历,并及时向医生提供既往病史,手术史等,如正在服用某些药物也应及时告之,便于分析体检资料做出结论。
8、妇科检查前应排空小便,女性例期间,不宜做妇科检查及尿检。
9、怀孕及有可能怀孕的女性受检者,请先告知体检医生,勿做胸部x光。
10、要求续检者,则应提前告诉医生。如已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需再查两对半者,则应在护士抽血前告之,一并抽取(既免抽两次之苦,又节省了时间)。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公务员体检血液白细胞高多少是不合格
关于这个问题你想得太复杂了,首先,扁桃体发炎,你及时服药是完全正确的,有利于症状得到控制,其次,你担心会影响体检是没有必要的,服用这些普通药物根本不会对常规体检的各项指标造成什么影响,你完全可以放心。
公务员体检不涉及白细胞的标准。对红细胞有具体要求为: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1、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1)心脏听诊有杂音;
(2)频发期前收缩;
(3)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2、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3、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4、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5、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6、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7、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8、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9、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10、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11、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12、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13、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14、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15、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16、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17、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18、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淋巴肉芽肿、、,艾滋病,不合格。
19、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20、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21、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扩展资料:
白细胞总数升高,是被非常关注的问题,这种升高既有生理性因素也有病理性因素。可以不必担心生理性因素造成的暂时性升高,但是绝对不能忽视病理性增高。当然,白细胞数量明显减少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白细胞数量升高和减少往往有以下情况:
1、生理性增高
新生儿、妊娠末期、分娩期、剧烈运动后等。
2、病理性增高
化脓性细菌性炎症、尿毒症、白血病、组织损伤、手术创伤等。
3、减少
染、伤寒、副伤寒、黑热病、疟疾、再生障碍性贫血、化疗和放疗后等。
百度百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百度百科-白细胞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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